(2000年9月15日制定)
(2010年5月5日校务会议通过修订)
第一条 为了适应国家研究生教育的发展需要,进—步规范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与聘任工作,提高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硕士生导师包括校内硕士生导师、校外兼职硕士生导师和校外合作硕士生导师(以下分别简称校内硕导、兼职硕导与合作硕导)。前两者为学术型研究生的导师;后者是根据国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的规划,为发展壮大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双师制”结构和规模而设立的校外实践型研究生导师。
第三条 校内硕士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和法律,作风正派,治学严谨,为人师表,无学术不端行为;
(二)受聘为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现职教学或科研人员,且退休之前能完整指导一届硕士生;50周岁以下教师或科研人员应当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三)具有讲师职称且博士毕业一年以上,科研成果突出的;
(四)科研方向明确,近5年在本学科领域内,独立或作为第—作者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3篇3000字以上的学术论文;或独立出版10万字以上的学术专著一部;或作为主编或第一副主编出版30万字、其中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的普通高校教材一部。主持有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五)一般应开设过2门以上本科课程,其中1门应为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教学效果优良;同时,能开设1门以上的本专业硕士生必修课或指定选修课;
非教师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参加遴选校内硕导,符合前述条件的,可以不受本条第一款限制;
(六)外语水平适应指导硕士生的要求。
第四条 校外兼职硕士生导师的遴选条件参照第三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校外合作硕士生导师应当从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各实务部门专业技术人才中遴选。其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人品优秀,工作业绩突出,经所在学科点导师组推荐,可优先受聘:
(一)具有博士学位,在相关实践领域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者;
(二)具有硕士学位,在相关实践领域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者;
(三)具有学士学位,在相关实践领域有十年以上工作经验者;
(四)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有三年以上实践经验者;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有五年以上实践经验者;
(五)其他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且在近5年来发表过2篇以上该领域专业学术论文,或出版过一部学术著作者,或者近5年来承担过相关科研项目,有较为充足的科研经费者;
(六)在政府、司法、银行、企业等社会各界具有一定影响的知名人士或卓有成就者。
第六条 校内硕士导师的遴选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在规定遴选的时间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培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交硕士生指导小组组长;
(二)导师组长组织3—5名导师组成员对申请人的学术水平、教学效果进行全面评价,通过后提交所在学院(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三)各学院(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导师组评审的基础上对申请人进行审定。参加会议的人数不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为有效,同意者不少于三分之二与会委员的为通过;
(四)各学院将通过的申请人名单报送校学位委员会,经三分之二以上与会委员同意者为通过,由校务会决定是否聘任。被聘任的硕士生导师享受学校规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 硕士生导师一般每年5月—6月遴选一次。少数专业因特殊原因需在非遴选期内增补的,由学院(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于当年12月增加一次遴选。
第八条 校外兼职硕导和校外合作硕导的遴选过程,原则上遵循第六条与第七条规定的基本精神执行;各学院(中心)、各导师组在具体操作时,根据本学科的发展需要,在严格掌握条件的前提下,可以进行集中筛选与申报。
校外兼职硕导和校外合作硕导的聘期为四年,一般指导两届研究生。聘期内表现优良者,经本人申报、导师组推荐,可以依照选聘程序在聘期内第三年提出续聘申请。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